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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李**、济源市贰**务有限公司、尹**、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李**、济源市贰**务有限公司、尹**、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源**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03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济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济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济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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