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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于2015年4月23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限公司返还收取的购房款309365元,并支付其违约金30936.5元。济**民法院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河南**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李**,被上诉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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