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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深圳历思**宜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历思**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历思联**公司宜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贺*申请再审称:(一)其一审提交的现场录像足以证明其车库进水、家具损坏是因为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昌分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未对雨水进行疏通所致,一、二审判决认定车库进水原因无法查清,属事实认定不清;(二)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物业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公用设施怠于管理、疏于安全防范、疏于交通秩序的管理、小区环境不达标、物业从业人员无相应的资质、小区乱搭乱建现象普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贺*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且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贺*有权要求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昌分公司履行反诉请求中罗列的相关合同义务,一、二审判决驳回贺*的反诉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贺*的车库多次发生雨水倒灌,其原因究竟是排水沟设计问题、物业管理问题还是其他原因,亦或是多种原因综合造成,由于车库路面及排水沟已于2013年进行了改建,现已无法查清。贺*主张其车库进水纯属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公司未及时检查排水系统,怠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所致,但其提交的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考虑到雨水倒灌与排水有一定关联性,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认定由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公司对贺*的相关损失补偿10000元,并无不当。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义务,贺*应当依约支付物业费。至于贺*申请再审主张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公用设施怠于管理、疏于安全防范、疏于交通秩序的管理、小区环境不达标、物业从业人员无相应的资质、小区乱搭乱建等,部分属于非物业管理区域的问题,部分属于其他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不予配合产生的问题,对于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确实存在的瑕疵,一、二审判决已做考量,不予支持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宜**公司对于物业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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