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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张弯弯、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张弯弯、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张弯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张弯弯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5年8月18日各向其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张弯弯归还13万元,剩余27万元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应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2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弯弯辩称:其借款属实,现还欠原告27万元,暂无力还款。

被告罗**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张弯弯出具的借条2张,以此证明被告张弯弯向其借款40万元,后归还13万元,剩余27万元未还。

被告张弯弯对借条无异议。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张弯弯无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张弯弯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5年8月18日各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2张借条。后被告张弯弯归还原告13万元,剩余27万元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另,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对被告张弯弯所有位于济水办印刷厂家属院3单元201室的房产和被告罗*所有的豫UQ8917车辆进行了查封,后又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弯弯所有位于济水办印刷厂家属院3单元201室的房产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弯弯向原告借款40万元,已归还13万元,对于剩余27万元应当归还。因被告罗*与被告张弯弯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现要求被告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弯弯、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借款2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2464元,原告负担1186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1010元,二被告负担1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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