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7日,并给其出具了借据,载明被告以开发的奔月天下城6号楼东单元四层A1户作为借款担保,限其1个月内补齐40%首付,过期自动退房。现被告开发的奔月天下城6号楼迟迟没有动工,也没有商品房预售的任何手续。现其不愿购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6万元及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7日起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据1张,以此证明被告借其6万元,如果其补够40%首付,被告愿意将6号楼东单元四层A1户卖给其,如果不补,房屋不抵押给其,将6万元退给其。

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赵**现金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7日,过期自动放弃抵押房产6号楼东单元四层A1户104.14平方米。(即日起1个月内补齐40%首付,过期自动退房)借款方:济源**有限公司)”。后原告因被告的房屋未建,也未补齐40%首付购房,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原告并未在1个月内补齐40%首付购买被告的房屋,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因原、被告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被告到期未还,应当从2014年4月7日起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济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借款6万元并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7日起支付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