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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艳芹、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朝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李**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7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给其出具了借条。后经其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二被告系夫妻,该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要求二被告归还其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被告辩称

被告李好栋辩称:其借原告70万元属实,利息约定也属实。其与李**于1983年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同意归还借款本息,但暂无能力归还。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9月16日,被告李**给其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利息约定。

被告李**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李**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李**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李**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李**与被告李**于1983年登记结婚。2013年9月16日,李**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到段立庄现金柒拾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李**。借款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向原告段守朝借款70万元的事实,有2013年9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李**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与被告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李**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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