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八县与被告济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八县与被告济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4日被告济源**有限公司将位于济源市玉川工业园区中的锌业浸出、萃取车间、宿舍楼工程发包给河南**限公司,该工程系其带领农民工进行施工,原材料系其个人垫资。两个车间及宿舍楼完工之后,共欠其工程款750万元,其中欠农民工工资200万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农民工工资款20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济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但该公司的名称应为济源**有限公司,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八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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