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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港**有限公司与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永州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产公司)与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零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港**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永州**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港**产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港**产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港**产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永州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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