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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中**有限公司与侯**、林*、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潜江中**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林*、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江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侯**、林*、侯**自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潜江中**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潜江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潜江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6元,由原告潜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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