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