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其与被告刘**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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