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湖北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湖**有限公司在潜江市**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垫付征地款人民币1201.6万元。申请人杜**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申请人湖**有限公司在潜江市**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垫付征地款人民币1201.6万元。

扣留期间,该被扣留款项不得抵押、买卖、转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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