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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章全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罗**诉被告章全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2月22日向原告罗**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责令其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期限内,原告罗**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未在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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