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诉被告湖北安**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陈*清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陈**、被告湖**责任公司各负担216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郑**与浙江**限公司、葛**等管辖裁定书
张**与梁**、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金**有限公司与长沙高**限公司、长沙南**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湖南**限公司、毛**等管辖裁定书
湖南金**有限公司因与李*凡友、李**、湖南**限公司、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周*、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租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株洲诚**有限公司、胡**与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孝感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