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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湖北安**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诉被告湖北安**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陈*清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陈**、被告湖**责任公司各负担216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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