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以被告目前找不到人,待知其下落之后再处理二人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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