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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李*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跃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曾跃进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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