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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与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邵**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邵东县仙槎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利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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