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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石**、何**确认合同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石**、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石**、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石**与李某某、何某某于2008年8月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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