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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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