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29日受理的原告陆**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对广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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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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