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碧连与被告凌**、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按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碧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易碧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黄再生与许小*、许子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郭**、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欧**、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醴陵银**责任公司与瞿作章、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醴陵**有限公司与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醴陵**有限公司与田**、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醴陵**有限公司与钟**、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