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黄再生与许小*、许子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醴陵银**责任公司与瞿作章、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凌方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阳**煤矿与王**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肖**、尹帮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