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阳**有限公司与夏*、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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