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醴陵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了原告丁**与被告醴陵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以双方当事人在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45元,减半收取148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22.5元,由原告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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