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盒厂与被告醴陵市城区天润宾馆酒楼用瓷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盒厂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盒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盒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醴陵**盒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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