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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有限公司与邹**、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醴陵**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冠军、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醴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醴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4元,鉴定费5400元,合计5674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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