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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敬科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敬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华敬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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