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敬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华敬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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