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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诉临湘市长光非金属矿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临*市长光非金属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6年1月20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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