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临*市长光非金属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6年1月20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李**与被告瞿**、傅**、周**、兰**、邬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城步苗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肖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花诉被告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被告肖雄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戴中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湘阴县**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谭**、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