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瞿**、傅**、周**、兰**、邬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计划、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97.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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