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以被告杨**已返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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