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杨**与被告临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临湘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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