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杨**诉临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杨**与被告临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临湘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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