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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肖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肖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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