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肖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2015)岳*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杨**、肖**、江**、罗**、杨**、肖**、罗文革与汤正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被告瞿**、傅**、周**、兰**、邬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城步苗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段再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诉临湘市长光非金属矿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肖*花诉被告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姚**、杨**诉临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