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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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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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