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丁**诉临湘市长光非金属矿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与被告瞿**、傅**、周**、兰**、邬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城步苗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肖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花诉被告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戴中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湘阴县**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谭**、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湘阴县**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倪*、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