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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花诉被告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花诉被告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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