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段再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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