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6.5元,减半征收8783.3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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