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安诉被告戴中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安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叶**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丁**诉临湘市长光非金属矿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姚**、杨**诉临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梅**诉岳阳融**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阮再秀诉岳阳融**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湘阴县**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谭**、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湘阴县**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倪*、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