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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邝孝发与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衡南三**限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发与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衡南三**限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邝*发于2015年1月20日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邝孝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邝孝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邝孝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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