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李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1450元,经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刘**与被告李*、刘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肯吉洪.沙吾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帕*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成**、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喜**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与被告康自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