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迪*提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骆*、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迪*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温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