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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迪*提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骆*、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迪*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温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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