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大华商贸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大华商贸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大华商贸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大华商贸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