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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黄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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