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与被告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原告贝**负担1642元,退回原告贝**164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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