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张**负担3650元,退回原告张**3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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