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诉讼费用60元(原告范**均已交纳),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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