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哈**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宁夏威**有限公司、吴*、盛贵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2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哈**负担460元,退回原告哈**4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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