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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卢**、湖南楚**限公司、宁夏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卢**、湖南楚**限公司、宁夏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湖南楚**限公司、宁夏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卢**、湖南楚**限公司、宁夏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张**负担,退回原告张**6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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