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翟全义与被告青铜峡**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翟全义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负担,退回原告翟**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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