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高金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苏*负担,退回原告苏*40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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