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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阿克苏普乡人民政府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尉犁县阿克苏普乡政府诉被告黄立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侯**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黄立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8月9日,原被告订立建筑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本乡喀尔喀提村村委会办公室发包给被告建设,面积为198.4平方米,价款为450元平方米,2005年10月底完工。此后原告依约支付了30%预付款,完成了三通一平义务,被告开始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103平方米会议室,价款为450元平方米,被告完成了全部建设施工。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136530元。

但喀尔喀提村村委会是用被告所建办公室(会议室)在2006年房屋整体就出现漏雨、内饰墙面和吊顶脱落现象。原告找被告处理他一直避而不见不做应答回复,2008年,原告筹资27860元进行了维修。2011年3月29日早10点左右,会议室房顶全部坍塌,原告通知被告到现场去查看及商讨解决方案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为此委托巴**学会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此项工程地基、基础、房顶、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建议停止使用或拆除。房屋塌陷后,被告至今对此不愿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工程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保证质量,质量出现问题后,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建房款1356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05年8月9日签的合同,房子是在2005年10月底之前交工使用的,通过乡政府验收,他们就使用了,2006年夏天我又给所建房屋上了一遍房泥,2007年4月左右原告放水把房子淹了,操场和房屋都被淹了,水深大约50公分,原告继续使用房屋,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3月左右接到阿克苏甫乡政府书记电话说我盖的会议室棒子掉下来了,我给村干部洪**打电话,洪**说你盖的房子失火烧了,和你没有关系。乡政府给一建公司打电话,一建公司就给我说,我就去了阿克苏甫乡现场看了,和一建公司的人一起拍了照。到学校周围了解,周围住的人告诉我和我没关系,是被火烧的原因。2013年房屋失火,2014年原告才起诉我。对原告要求返还135630元建房款不认可,房子都用那么多年了,返还建房款没道理。

原告尉犁县阿克苏普乡政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2005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房合同关系,被告建房面积为198.4㎡,会议室103㎡,每平方米的价格为450元,建房款总计135630元。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证据二、巴**学会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被告所建房屋坍塌以后,原告对房屋所做的质量鉴定,被告所盖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屋顶结构均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该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基本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议停止使用拆除重建。被告质证意见:对该鉴定报告不认可,是原告单方委托的,我不在场,该鉴定程序不合法。

证据三、鉴定人杨*在(2013)年尉民初字170号案件中,于2013年4月27日开庭笔录当庭所做的陈述及说明。证明:被告所建房屋经现场勘验,房屋没有被水淹过、侵泡过的痕迹。房屋安装不到点,檩条支座长度制作不够,这是一个承重点,还有屋架间的拉结不到位。地基土质酥松,按要求应该夯实的。被告质证意见:不认可,原告单方面委托的,我不在场,无效。

证据四、(2013)年尉民初字170号案件中法院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2013年3月27日下午17时,原被告双方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到达房屋坍塌的现场,对房屋当时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查看,对被告提出房屋曾失火被烧过,现场看过之后只有进门右边有火烧的痕迹(会议室边上的小办公室),证明房屋屋顶坍塌与火烧无关,塌陷的房屋(会议室)没有被火烧过。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对原告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当时去现场的时候会议室上面的檩条不见了,进门右手边只有一间房,就是会议室。

证据五、被告在本案中的答辩意见。证明:被告所建办公室、会议室的工程款135630元,原告已全部给被告支付完毕。被告质证意见:认可,工程款135630元我收到了。

被告黄立功为支持自己的辩驳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2005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一份及黄立功手写清单2张。证明:在合同补充里原告欠我工程款17000元。原告质证意见:对合同上补充的二村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证明的问题欠其17000元是被告自己手写的清单,没有阿克苏甫乡政府负责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不认可,证据为无效,

证据二、会议室被烧照片8张。证明:原告会议室因失火烧后房顶坍塌,不是自然倒塌。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认可。2013年3月27日到现场,用照片和现场比对不一致,照片上的景象在实地勘察时没有该景象。

证据三、2014年1月15日发回重审开庭笔录一份及原告撤诉申请一份。证明:原告输了,自己撤诉了。因我去向原告要工程款,所以原告又来起诉我。原告质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阿克苏甫乡政府给**族队建办公室协议》。双方约定:一、甲方为乡政府,乙方为黄立功。二、工程造价:办公室面积为198.4平方米,砖木结构,每平方450元,共计89280元,不包括其他附属工程。三、甲方提供三通一平及施工现场。四、按图纸施工,基础地圈梁、木门、塑钢、带护条、室内地面砖、外墙瓷砖、栏栅、八一五涂料、砌墙时按规定放拉角筋及拉接筋。五、安全事项,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施工规范操作,若出现问题,一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六、质量问题: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保证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和维修。七、付款方式:开工时甲方应付工程造价的30%的资金,主体砌好后付到50%,总之交工前应付到70-80%的资金,剩下的款年终付清。八、开工及竣工日期:2005年8月8日,至2005年10月底交工。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生效。

查明: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在打办公室基础时,双方在原协议中补充协议如下:增加100平方米,外附属工程及18760元,二村办公室及附属工程及68760元,实际施工中,被告为原告修建的村办公室面积198.4平方米,增加了会议室的面积103平方米,会议室与办公室整体相连呈一字型,合计**村委会的工程款为135630元。

另查明:被告完工后已于2005年10月底交付原告所属的喀尔**委会使用。2006年夏天原告发现有漏雨,房屋有两块顶掉落,走廊的顶全部掉落,原告通知被告修缮,被告又重新上了一遍房泥,把办公室和走廊的顶维修好了。

查明:2011年3月29日上午,村村委会的会议室房顶突然坍塌。经原告通知被告,被告未到现场。因该系基层组织用房工程,原告于4月20日委托巴**学会对上述办公室包括会议室整栋建筑的基础、主体和屋面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经巴**学会委派专家对涉案的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和质量检查,该学会于同年5月3日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其检查、分析、鉴定结果如下:由于该房屋的工程技术资料无法提供,经对房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勘查,鉴定结果如下:1、该房屋基础为浆砌片石基础,基础埋深约60厘米,由于无该工程的地质勘查报告,就现场检查工程的基础情况看,该房屋的基础结构较薄弱,基地土质酥松且较为潮湿,基础已多处出现裂缝。2、经对该房屋的主体结构检查发现,该房屋的设计布局存在较多结构安全隐患,尤其是门窗洞口处结构较为薄弱,未采取相应抗震加强措施,墙体多处出现结构性裂缝,部分墙体裂缝宽度超过2毫米。3、该房屋屋顶为木屋架结构,木屋架的材质、制作及安装均不到位,是造成屋顶坍塌的主要原因。3、木屋架上的苇席安装未进行有效搭接,屋顶房泥过厚屋面荷载过重是造成屋顶坍塌的重要原因。4、经核查,该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现行抗震设防构造要求。该鉴定报告的结论与建议为:一、经现场检查及综合技术分析,依照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结论如下:1、该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屋顶结构均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2、该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基本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议:由于该建筑物的结构及使用功能均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为确保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建议停止使用拆除重建。

在查明:庭审中,被告对该鉴定报告不认可,认为是原告单方委托的,其不在场,该鉴定不合法。该房屋曾被水淹、被火烧过,并提供了自行拍摄的涉案房屋照片,认为涉案房屋曾被火烧和2007年4月被水淹,鉴定中未考虑上述因素,且系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在协议中原告未对抗震结构提出要求。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审卷2013年3月27日本院会同原被告双方现场查看了涉案房屋并制作了现场查看笔录。经现场查看,被告认可其中仅房顶倒塌的会议室中的烟囱与房顶苇草相接触的地方有火烧的痕迹,其他未见火烧的痕迹。2013年4月27日经本院通知巴**学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被告询问出庭专家“照片上显示房子被水淹过对房屋的地基有无影响”,专家回答“去鉴定时未发现该情况”,且专家在鉴定时挖开地基时也未发现基础被水泡过的痕迹。

再查明:当庭*立功称:阿克苏甫乡政府给**族队建办公室的房款已支付完毕,并称,原告欠其修水渠工程款17000元。

另查明:原告已在涉案房屋的会议室房顶坍塌后,为基层组织工作的需要已另行选址重建了村委会办公室。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阿克苏甫乡政府给**族队建办公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审查,被告为原告承建的房屋工程,无建设图纸、无施工资质。该房屋经乡政府验收,于2005年10月底已实际接收使用。但此房屋中的会议室在原告使用不足6年时(2011年3月29日)房顶坍塌。经专业技术鉴定,该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基本的抗震设防要求,基础、地基、主体和房顶结构均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对于该房屋出现的严重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被告作为施工方负有重大责任,原告作为发包方,对造成此房屋的工程质量问题也存在过错。关于鉴定报告问题,庭审中,被告当庭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不认可,认为是原告单方委托的,其不在场,该鉴定不合法,而原审卷宗2013年3月1日庭审笔录被告对鉴定报告本身无异议,故被告所辩前后矛盾,应当认定被告对鉴定报告本身无异议。被告辩驳的房屋坍塌系被火烧、被水淹,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辩驳原告欠其修水渠工程款17000元,与本案无关联性,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已自行重建了村委会办公室,由被告拆除重建已无实际必要。原告使用该房屋六年左右,故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即全部工程款的60%即8137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立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尉犁县阿克苏普乡政府损失81378元。

二、会议室房顶坍塌残存材料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走。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6元,由被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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