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哈密市博丰建材市场诺**家装设计室、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18元,减半收取233.09元,(原告张**已交纳),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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