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哈**丰建材市场诺**家装设计室、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哈密市博丰建材市场诺**家装设计室、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18元,减半收取233.09元,(原告张**已交纳),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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